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道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