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观音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观音机场净空关注区域内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