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域图;

(五)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六)省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