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应当符合统一的数据标准。

使用财政资金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利用市、县级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