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乘客超程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其超程部分补收票款。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二)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