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至五项规定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