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至五项规定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