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定安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制定和公告乘客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四)及时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