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办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的出让、划拨手续前,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书面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出具建设条件。建设条件应当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电梯、区间风井、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要求,以及建设项目防汛排水措施等内容。
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建设条件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