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一节 规划管理第十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城市产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控制线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控制线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控制区。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