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关产权单位发现检查井(含井盖)、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破损、移位、沉降、缺失等影响交通和安全,未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