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城市桥梁安全,符合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不得影响城市桥梁的日常检测、养护、维修;桥下空间利用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利用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确定管理责任单位;管理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