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话亭、书报亭、广告牌等设施的,竣工后,应当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检查验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