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话亭、书报亭、广告牌等设施的,竣工后,应当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