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并将监测结果纳入社会统计指标。公民体质监测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