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重建,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