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社会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除季节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形闭馆外,每周不少于三十五小时,每年不少于三百三十日,并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事项。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政府投资兴办的全民健身场所,应当逐步向公众免费开放,公园、广场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健身活动场所。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教学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