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规划相应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地。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降低建设标准。
已建城市居民住宅区没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场地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补建、购置、改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