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南汀河干流及其支流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以及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