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村民清洁村庄环境,清理私搭乱建、残垣断壁,清扫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清除杂物、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整齐堆放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用品、秸秆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保持庭院内外卫生、整洁、有序,保持畜禽养殖设施整洁、卫生。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