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场主体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存档备查并按照规定公示: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

(三)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八)歇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