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场主体应当登记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类型;
(三)住所;
(四)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五)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
(五)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