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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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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效

受委托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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