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受委托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