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