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因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在移出名单前,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不得担任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