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管和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司股东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出资能力、公司的主营项目和规模,合理认缴出资额和确定缴付期限,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最长缴付期限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规定,不得虚报注册资本。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司股东履行认缴出资额和缴付期限情况的监管。对于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