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依法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由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取得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住所、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应当设置提示栏,标明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和许可经营项目等有关事项的查询方法。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