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登记机关应当在服务窗口、政务网站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文书格式规范。

申请人免于提交决议、决定、相关人员任免职文件、股权转让协议、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清算报告等材料,但是市场主体应当留存备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