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人自主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市场主体之间有控制关系、有共同投资方或者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可以将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内,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营业执照上载明该住所为“集中办公区”。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报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在线进行核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