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按照规定整合执法力量,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承接的执法事项范围内,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