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具体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和综合指导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