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加强评议考核结果的运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督查检查、案件评查,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