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