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试验区应当支持办学机构、科研机构、企业等围绕产业发展开展协同创新,促进高等教育融入科技、产业创新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和产业化,实现“教科产城”融合发展。

支持设立高校各类科研成果转化基地。高校、科研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办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可以按规定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

支持在试验区开通国际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引进的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和条件的国际人才,可以依据其贡献和实际水平,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