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试验区管理机构和办学机构应当对试验区入驻办学机构及其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活动进行动态监督和评估,试验区管理机构和办学机构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式进行评估。

试验区建立健全办学机构的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