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滇池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再生水利用,鼓励将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生态景观、建筑施工、城市杂用等。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