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六章 绿色发展第六十四条有效滇池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再生水利用,鼓励将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生态景观、建筑施工、城市杂用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