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有效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对滇池流域内自然景观、文物、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古树名木、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村镇、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等的保护,并按照滇池保护的要求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