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商品住宅、宾馆、酒店等商业性质的开发项目,新建房屋开展民宿;

(三)新建、改建、扩建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农村居民回迁安置项目;

(四)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除外)、工业园区、陵园、墓地;

(五)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

(六)违法排污、占用、开采、开垦、填埋等破坏湿地的行为;

(七)在入湖河道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八)在入湖河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九)违反规定垂钓;

(十)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