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滇池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滇池流域,是指以滇池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主要涉及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晋宁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