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十八条有效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县级滇池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县级滇池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指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市场监管、林草、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的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