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十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涉及畜牧兽医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逐步提高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待遇。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