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八章 兽医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