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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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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有效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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