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