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