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区域。本条例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饲养场及其辅助生产场所构成的,并经验收合格的特定小型区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