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