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