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