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运输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