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