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未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未及时拆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