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