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